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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登记制度刍议--基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

         

摘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因此,著作权登记显得似乎没有必要。但由于作品创作的独立性和隐秘性,作品的创作过程往往很难再现,证据的缺乏加大了著作权维权的难度。著作权登记制度的目的就在于维护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因著作权归属产生的纠纷,并为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因此,著作权登记制度在著作权的确权、授权、维权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著作权登记制度被纳入著作权法中,这将有利于解决我国目前登记制度的缺陷,有利于完善相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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