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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设计算机诈骗罪的必要性探析

     

摘要

行为人通过向计算机输入虚伪的电磁信息或者不正当指令等手段,非法获取公私财产的行为日益增多,严重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社会经济秩序.在法益遭受严重侵害的情况下,由于法益的有限性,通过“解释”的方法依靠现有相关罪名无法实现法益保护的目的.我国刑法中现有的盗窃罪、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在行为对象上并不包括“财产性利益”;在行为方式上,“盗窃”与“诈骗”的概念又与计算机诈骗行为中的“诈骗”不同.通过现有的相关罪名无法对计算机诈骗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增设独立的计算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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