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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合宪性之构造研究

     

摘要

行政法合宪性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对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阐释,因为它不是一个纯粹的学理问题,而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应当在一国宪法和法律制度中体现出来.我国行政法目前还存在诸多的合宪性不足,基于此,行政法治必须由宪法定位、行政法制定主体相对单一、非立法机关行政立法行为应有正式授权、行政法实施依据具有唯一性、行政法促成宪法实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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