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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

     

摘要

司法过程中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纠纷,现代的法律总是遭遇乡土习惯的阻挠.法治建设中,法律作为本土的内生秩序,与中国文化有更强的亲和力.习惯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依习惯裁判可以满足当事人的乡土诉求,减少法律实现的阻力,节约司法成本.在我国立法中应给与习惯相应的法源地位,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巧妙地运用习惯,在习惯与法律之间作出合理的选择.法官需要掌握收集与鉴别习惯的技术,对习惯进行论理解释,对裁判结果展开合法性论证,最终可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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