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丝路视野》 >干股贿赂犯罪的司法认定研究

干股贿赂犯罪的司法认定研究

         

摘要

一、案例分析著名商人欧阳低价拿到某土地,为了感谢焦某帮助,给予焦某公司20%的干股总计200万元,约定在焦某退休后才进行股权转让。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为了谋取其不正当之利益,向我国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贿赂,行贿数额为合计200万元的干股,已经构成了行贿罪之既遂。二审法院则认为,上诉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均已达到行贿罪的构成,但因意志以外的缘由未得逞,属行贿罪未遂。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