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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敬老院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

     

摘要

2010年11月10日,林某驾驶拖拉机由北向南行驶至莒县东莞街里时,与机动车道上的行人邵某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邵某伤后住院19天,莒县东莞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支付医疗费131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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