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陕西检察》 >依职权受理民事行政案件应注意保护当事人诉权

依职权受理民事行政案件应注意保护当事人诉权

         

摘要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案件的四种来源:(一)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在这四种案件来源中,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诉,是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案件最直接、最基本的来源,也是提起抗诉的重要动因。检察机关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意见,核实案情后按照《办案规则》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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