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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制度研究—以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为视角

         

摘要

引言 近几年尤其是2012年以来,以重庆“方洪案”、“黄成城案”,湖南永州“唐慧案”等为代表的滥用劳动教养案件,经媒体曝光、互联网广泛讨论、社会公众强烈关注后,再次将我国已经存在施行50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聚焦到“法治”的拷问下;更不同于以往的是,这次的“拷问”不是少数律师、法学研究者、人大代表的孤军奋战,而是全社会、全体民众甚至包括主流媒体如新华社、人民网的群策群力。最终,在劳动教养改革成为公共舆论的主流意见后,党和国家决策层顺从民望、厉行法治,将公共意见上升为执政决策: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正式依法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在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后,如何建立有效的衔接制度,有效惩治和矫正违法犯罪行为亦成为法学界的热点问题。本文立足于合理定位、准确把握劳动教养性质,以求为教育矫治制度的顶层设计提供一种可行、现实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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