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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以《执行规定》第九条为基点

     

摘要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阶段,当事人经平等自愿协商,就各方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并一致同意中止执行程序,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后,原执行程序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执行规定》)颁布并实行,对执行和解的规范适用进行了细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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