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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 法院应慎用“否决权”

         

摘要

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除法定的5种例外情形外,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否决量刑建议作出与量刑建议不同的判决前,应履行告知检察院的义务、给予检察院调整的机会、说明理由和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项重大制度,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近期的一起交通肇事案的二审判决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到了风口浪尖。该案件一审时检察机关建议量刑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一审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改判有期徒刑2年,未宣告缓刑。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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