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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段论研究

         

摘要

一直以来,我国的司法判决被看成是司法三段论的适用结果,而事实上隐藏于其后决定案件处理的则是法官的法律感.导致同类案件不同处理的司法现状不仅不是司法三段论的弊端所致,而恰是缺乏司法三段论的思维技术范式所致,因此必须将司法判决回到司法三段论上来.然而,司法三段论结构性弊端导致其不能完成这一使命,必须进行结构性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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