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段论
司法三段论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1年内共计7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逻辑学(论理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6篇、专利文献435017篇;相关期刊60种,包括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法律方法、法制博览等;
司法三段论的相关文献由74位作者贡献,包括聂长建、张其山、严黎等。
司法三段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35017篇
占比:99.98%
总计:435093篇
司法三段论
-研究学者
- 聂长建
- 张其山
- 严黎
- 刘媛
- 周毅
- 张建
- 张成敏
- 张昌明
- 焦宝乾
- 郝建设
- 陈兴良
- 余德厚1
- 刘丹丹
- 刘凤娜
- 刘成安
- 刘文燕
- 刘石磊
- 卢佩
- 印大双
- 吕金汤
- 吴春雷
- 吴洁
- 周浩1
- 周而辉
- 夏虹
- 孔红
- 孙光宁
- 孙晔
- 孙长江
- 张依可
- 张婧婷
- 张婷婷
- 张文婧
- 张旺生
- 张晓行
- 张梁
- 张玉萍
- 徐雨衡
- 房伟
- 景春兰
- 李娜
- 杨峰
- 杨志国
- 欧阳嘉俊
- 王利明
- 王国龙
- 王建芳
- 王彬
- 王志远
- 王源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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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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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法思维是一个由商法理念与价值、司法三段论、思维模式、商法解释、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组成的严密的逻辑体系,其中商法理念与价值是商法思维的逻辑内核与逻辑起点,形式逻辑(三段论)是商法思维的逻辑推理工具,思维模式是商法思维的认知框架,商法解释是商法思维的媒介工具,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是商法思维效果的矫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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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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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评价性要件中,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规定的“基本事实”难以识别,日本学界提出的间接事实说、主要事实说、准主要事实说都无法提供明确的识别标准。识别困难的根本原因是基本事实的概念混淆了要件事实与主要事实的关系,使得以往研究忽视要件事实这一相对稳定的识别基准。因此只有确定要件事实区别于主要事实与法律要件的独立性地位,使其起到连接二者的中介作用,并在司法三段论视角下厘清要件事实和主要事实的关系,才能明确评价性要件与事实性要件的本质区别。在此基础上,对不同语境下基本事实指涉的含义进行具体分析,才能在评价性要件中对其有效地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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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志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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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裁判的过程是一个说理论证的过程.传统的司法三段论是经典的形式演绎推理模式,其以有效性为评价标准,从而忽略了潜藏于司法之中的价值等因素,若以此作为司法裁判的说理模型,就无法完整展现司法裁判的内在结构与过程.为了克服这一困境,且考虑到司法裁判说理的内在逻辑需求,图尔敏论证模型的引入似乎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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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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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应从审查判断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三个方面入手,说出事理、法理、情理和文理.然而,当前我国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存在逻辑性不强、抽象化和省略化等问题,在形式上对司法三段论规则的不完全遵守、在实质上对说理内容没有充分论证是其主要原因.对此,须调整说理次序、增强说理逻辑性,利用论题的问题思维发现说理所需的前提及其正当化理由,以“听众理论”预判说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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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诗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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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制定法下的判决推理可以被概括为两个层级的推理过程:第一个层级是从法律规定和事实认定推导出判决结论的推理;第二个层级是对事实进行认定的过程.司法判决是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第一层级的推理是从发现的法律、认定的事实推导出裁判结论的过程,是逻辑推论的结果,保证判决的形式正义.第二层级的推理是对小前提进行评判的过程,保证了判决内容的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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