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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的路径

     

摘要

审查逮捕是侦查监督工作的主业,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检察职能的首道门户,对整个刑事诉讼的发生、发展有着基础性、导向性甚至决定性的重大影响,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上承侦查下启审查起诉是侦查监督工作十分显著的职能和程序特点。从逮捕所处的诉讼阶段和证据要素、特性上来看,逮捕具有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性、证据的不稳定性及不充分性;当然具有人身强制性、羁押暂时陛和实体结果不特定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当前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中的“两个效果”之考量,逮捕用之得当,则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事半功倍,用之失当,则对于人权保障和司法正义损害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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