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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检察申诉接待工作要做到“三查三问三告知”

         

摘要

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当事人对法院民事行政生效判决不服,都有权依法请求检察机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践中申诉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时的心态是各异的,而在不同的心态下则可能隐藏着种种不应由检察机关受理的情况,检察机关如果在来访接待中不注意摸清申诉人的心态,不仅会影响民行检察工作的正常运作,还可能导致申诉人权益遭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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