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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运中记名提单问题的探讨

     

摘要

记名提单是否必须凭单放货的问题在国内争论已久,主要是由于《海商法》中对记名提单的规定不够明确。《海商法》第71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因此一种观点认为记名提单不是物权凭证,承运人不必凭单放货;同时,《海商法》第79条又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因此另一种观点认为记名提单的承运人必须凭单放货。在青岛举行的第十三届海事案件判决研讨会针对这种矛盾最终达成一致共识:不管记名提单的性质或转让性如何,应出示正本提单再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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