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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提单下货物交付问题研究——兼论《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九条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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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1章 记名提单争议点梳理

1.1 典型案例--“上海迅拓塑胶有限公司诉太平船务(私人)有限公司”

1.2 自典型案例引发的思考

1.3 “无单放货”纠纷准据法的确定

1.4 托运人、收货人的识别

第2章 记名提单的一般理论

2.1 概述

2.2 记名提单的概念界定

2.2.1 国内外学者的观点

2.2.2 国内外法律的规定

2.2.3 国际公约的规定

2.3 记名提单的特殊性

2.3.1 记名提单区别于指示提单

2.3.2 记名提单区别于海运单

2.3.3 记名提单存在的价值

2.3.4 记名提单的法律属性

第3章 记名提单凭单放货之必要性分析

3.1 记名提单项下,凭单放货的理论分析

3.1.1 记名提单之物权凭证功能

3.1.2 记名提单下托运人的货物控制权

3.1.3 记名提单物权凭证功能与托运人货物控制权的平衡

3.2 记名提单项下,凭单放货的实践分析

3.2.1 各国交易风险与交易效率两价值的选择

3.2.2 记名提单凭单放货之实践意义

第4章 《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不合理性之分析

4.1 《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9条的文义解释及规范意义

4.2 《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9条不合理性之表现

4.2.1 损害记名提单所具有的稳定性

4.2.2 与航运发达国家及国际公约相关规定不符,易引发异地诉讼

4.2.3 损害卖方利益,扰乱国际贸易结算环节的稳定性

4.3 对《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9条的修改建议

4.3.1 “限定托运人行使货物控制权”的法律修改建议

4.3.2 “删除记名提单相关规定”的法律修改建议

4.3.3 “托运人提供保函以行使货物控制权”的法律修改建议

4.3.4 笔者观点--将“托运人提供正本提单以行使货物控制权”法律化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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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历来颇多,而提单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提单作为连接国际结算、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的重要桥梁,并在国际贸易环节流转。多年以来,由于滥用和误解提单物权凭证功能,导致提单争议不断。而国际公约立法上的缺陷以及各国对提单法律效力不同的认定,导致提单法律实践的不统一,严重阻碍国际贸易和国际物流的顺利进行。相伴而生的记名提单的货物交付问题,即记名提单下承运人能否“无单放货”,成为海商法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海商法》一方面将记名提单作为提单处理,另一方面记名提单又以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提单形式存在于实践中。《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对在实践中的应用造成困扰。为此,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文以下简称“《《无单放货司法解释》》”)对“无单放货”这一问题的解决做出具体规定,但是司法解释第2条与第9条存在明显冲突,这一冲突干扰着记名提单在实践中的操作。本文试图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以及比较各国的相关规定,对记名提单下货物交付问题做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并对《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的不合理规定提出修改建议。希望对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更好的建议。
  笔者从我国的有关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的典型案例入手,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参考相关国际公约、英美等主要航运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以及我国《海商法》和2009年《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结合相关案例,对记名提单项下货物交付问题和《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9条的修改展开论述。
  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介绍在我国《海商法》下有关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的典型案例,从案例中引发思考,对“无单放货纠纷”的法律适用和承托双方的识别进行简单阐述。
  第二章是对记名提单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包括记名提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记名提单存在的价值、记名提单具有的功能,并且对记名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功能展开论述。
  第三章,是对记名提单凭单放货必要性进行的分析。同时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其他航运发达国家对记名提单货物交付的态度进行说明。
  第四章则是对《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9条存在之不合理性进行的讨论,提出学界对《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9条的修改建议,对主要修改建议进行分析,最终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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