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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摘要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四个要件中,行为特征具有不同于其他三个特征的意义.行为特征在其内容界定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它既区别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组织、领导、参加行为,又不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因此,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时,应当对其独特的内涵加以科学界定.行为特征虽然不能等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但它又是从这种具体犯罪行为中提炼和抽象出来的,两者之间具有紧密关联性.因此,在刑法教义学中,应当对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又实施其他具体犯罪行为的情形实行数罪并罚是否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根据对重复评价的理解,以上两种评价的内容是不同的,因而不存在违反禁止重复评价的问题.应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结合具体案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加以认定,以此为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法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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