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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三位一体和谐关系的构建

             

摘要

付其运在《理论探索》2011年第4期撰文认为,判文解释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时,在裁判文书中就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的解释。法官在判文解释过程中居于主体地位:法官的良心是判文解释的内在支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判文解释的外在支点;民意在判文解释中居于基础地位:判文解释需要社会公众参与,社会公众参与赋予判文解释强大的民意基础。在刑事司法中,构建法官、民意与判文解释的和谐关系,要在思维方式上从“唯一正解”转向“和合建构”,在解释模式上从“独白”转向“对话”,在实践操作上从立法式的司法解释转向司法的判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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