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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注册商标中的特定名称不构成侵权

         

摘要

【裁判要旨】商标中含有的特定名称不具有显著性,商标权人无权垄断使用该名称,他人对该名称的使用为合理使用的,不构成侵权。案号一审:(2018)浙0782民初7882号二审:(2018)浙07民终5102号【案情】原告:浙江省义乌市百真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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