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人民司法》 >借据上借款人签名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应由债权人承担

借据上借款人签名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应由债权人承担

         

摘要

@@ 基本案情rn原告响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陈甲于2003年12月17日向我单位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4年9月10日止,由被告陈乙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逾期后被告未能归还.现要求被告陈甲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被告陈乙负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起诉的证据为:2003年12月17日被告借款申请书、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各一份.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