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人民司法》 >出租人出卖房屋时通知义务的履行

出租人出卖房屋时通知义务的履行

         

摘要

【裁判要旨】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对该通知义务的履行不仅应理解为在首次出卖时通知承租人出卖租赁物并告知具体的出卖条件(价格、付款方式等),以便承租人决定是否购买,还包括在承租期内首次出卖不成后,再次出卖时,若承租人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仍要履行相应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并非仅指首次出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改变了出卖条件,出卖条件更为优惠的,也要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就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