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人大建设》 >私自录制对方当事人的谈话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私自录制对方当事人的谈话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摘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的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种。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资料或者利用电子计算机保存下来的资料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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