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16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共产党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8篇、专利文献257327篇;相关期刊133种,包括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法学、法律与生活等;
当事人陈述的相关文献由179位作者贡献,包括占善刚、李树训、陈承洲等。
当事人陈述—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57327篇
占比:99.93%
总计:257495篇
当事人陈述
-研究学者
- 占善刚
- 李树训
- 陈承洲
- 陈文曲
- 伊舟
- 何晓斐
- 刘波
- 包冰锋
- 宋小海
- 张永泉
- 石晶晶
- 祝颖
- Chen Kangrui
- Xiong Yuemin
- 丁启明1
- 于飞
- 于飞12
- 付子豪
- 伍胜
- 何其星
- 何宏勇
- 何文燕
- 何江南
- 何金忠
- 余纯
- 侍磊
- 侯春光
- 冯书阳
- 冷宝杨
- 刘东
- 刘士浩
- 刘巧艳
- 刘思宇
- 刘惠冲
- 刘显鹏
- 刘浅哲
- 刘浅哲1
- 刘海东
- 刘玉红
- 刘芸
- 刘辉
- 包小鸽
- 卓磊
- 卫守宇
- 司吉梅
- 吉丽颖
- 吕健
- 吕锋
- 吴华兵
- 吴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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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刚;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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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事证据规则一般性地否认了当事人陈述的独立证明力,规定其不得单独作为定案根据,这属于我国的独创性规定。实证研究表明,该规定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现了选择性适用的现象,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从理论角度观之,否认当事人陈述之独立证明力不仅违反法官认证的自由心证原则,为法官准确认定事实带来不必要的障碍,亦有可能侵犯当事人的证明权。评价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只能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适用专门、独立的当事人询问程序,委诸法官在个案中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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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阁阁;
谢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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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私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有一定应用,但其性质、定位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上始终模糊不清。在法定证据种类前提下,私鉴定意见无法被任何一种法定证据类型所囊括。在传统证据视角无法对私鉴定意见定位时,应当摒弃这种视角,而将私鉴定意见定性为包含事实主张和证明作用的当事人陈述。在此前提下,当私鉴定意见属于当事人听取时,由法院判断其是否有必要成为待证事实;当私鉴定意见属于当事人询问时,在当事人陈述质证规则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应根据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1条对其进行质证,以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党派性为质证要点;当一方当事人故意提交虚假私鉴定意见时,应当承担其诉讼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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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霜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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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关当事人陈述的立法规定少而粗糙,诚信风气的缺失导致实践中对其审查存在障碍,虚假陈述现象层出不穷.为更好地规范民事诉讼秩序,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改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落实了当事人陈述义务,强化了法官的询问权,调整了当事人陈述的具结方式,明确了虚假陈述的制裁措施.针对新规,分析缺漏,提出合理界定内涵、明确"有必要"情形、规范法条适用范围和多层次规制虚假陈述建议,以期帮助法院正确查明事实,推动民事诉讼诚信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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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情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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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事人作为案件纠纷的亲历者,通说认为其在诉讼中兼具阐明案情与证明事实等多重功能.我国民诉法将当事人陈述仅定位于法定的证据种类,未明晰界定其陈述范围,立法规定粗疏简陋,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和制度规制,使作为证据资料的当事人陈述在实践中几乎被形式化和虚无化.文章立足于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合理区分主张性和证据性当事人陈述之间的区别,明确其主体、启动方式、适用场景与程序、适用条件与效力等事项,并辅之以真实陈述义务、具结制度以及虚假陈述制裁手段,是当前社会背景下激发我国当事人陈述之证明价值的应循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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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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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长期影响,我国当事人询问缺乏程序法上的规范和约束,实践中询问随意性较大,既不利于当事人陈述独立证据价值的发挥,也不利于法官中立性的维持.当事人询问规范化运行的讨论应建立在辩论主义的前提上.当事人询问是关系着法官正当履职以及当事人程序保障的裁量选择行为,在讨论当事人询问程序时要对发现真实、促进诉讼、谨慎裁判三者进行全面考量,避免法官中立性的丧失.所谓"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应当从当事人询问之基本原则、缓和路径、限制性规定三方面进行分析,并建立以"补充性为原则,法定特殊情形为例外,引起法官合理怀疑为限制"的当事人询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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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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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长期影响,我国当事人询问缺乏程序法上的规范和约束,实践中询问随意性较大,既不利于当事人陈述独立证据价值的发挥,也不利于法官中立性的维持。当事人询问规范化运行的讨论应建立在辩论主义的前提上。当事人询问是关系着法官正当履职以及当事人程序保障的裁量选择行为,在讨论当事人询问程序时要对发现真实、促进诉讼、谨慎裁判三者进行全面考量,避免法官中立性的丧失。所谓“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应当从当事人询问之基本原则、缓和路径、限制性规定三方面进行分析,并建立以“补充性为原则,法定特殊情形为例外,引起法官合理怀疑为限制”的当事人询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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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菊;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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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20年4月,江苏省无锡市某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辖区某食品商行正在销售一款标签标识名称为“灵芝孢子粉”的产品,该产品包装形式为瓶装,外包装标签含有“增强免疫力”等涉及保健功能的内容。据当事人陈述,上述产品是其将购入的净含量为500克/袋的名为“破壁灵芝孢子粉”的产品灌装成100克/瓶的规格并张贴自行购买的含有保健功能内容的标签后对外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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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玺波;
贺文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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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行政处罚前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不仅要及时、全面,还应当真实。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与告知的内容不一致,均属于告知不实,应认定程序违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事实的违法程度明显比告知事实的违法程度更高,存在虚假告知、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情形,应属程序严重违法,若撤销该行政行为不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院应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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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梦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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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我国有关当事人虚假陈述的立法现状为基础,首先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的陈述”进行界定,其次厘清真实义务的内涵,并对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最后,结合域外经验和学者的不同观点,以我国实践需要为依托,试构建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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