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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应予修改

         

摘要

2003年10月28日,《道路交通安全法》由第十届奎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套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务相冲突,应当修改,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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