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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口供补强规则

     

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此即为我国的“口供补强规则”。正确理解和适用该规则,必须明确以下几个问题:补强证据的直接证明对象是什么,是口供的真实性还是犯罪事实的真实性?补强证据的范围是什么,或者说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口供的补强证据?对口供的补强应达到什么样的证明标准?对此,法律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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