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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第20条中股东连带责任的性质和承担方式

         

摘要

文章认为,依现行<公司法>第20条,在公司人格被否认的个案中,股东与公司应一起对公司债务负担连带责任.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原因在于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构成侵权.股东的这种责任不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前置条件,而且若股东对公司债权人进行了清偿,股东不能依民法上连带责任的一般原理,享有对公司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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