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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管理人在高度危险责任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侵权责任法》第76条为中心

         

摘要

虽然《侵权责任法》第76条规定了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管理人承担的责任仍然属于无过错责任,而不是过错推定责任.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旨在限制管理人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效力,而且此种限制作用主要体现在因果关系方面.在具体适用中,通过对管理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考量,证成受害人的损失与其自身原因的关联程度,再依据高度危险区域的危险程度和一般社会公众对危险的认识程度来最终决定免除或者减轻管理人的责任.厘清《侵权责任法》第76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该条的定位和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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