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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欺诈、胁迫之民事救济——兼评《合同法》之二元规定

         

摘要

对于欺诈、胁迫行为之民事救济,从罗马法至现代各国立法,大多数采取撤销主义,我国《民法通则》及三部旧合同法采无效主义之一元规定,新《合同法》则采可撤销与无效之二元规定.本文认为,从二元规定到采可撤销主义之一元规定,应是我国合同法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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