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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情节与人身危险性

             

摘要

犯前、犯后情节简单归属于人身危险性不只是语义缺损,而且违背法治原则.因为处罚未然之罪缺乏正当根据.从理论上讲,累犯、惯犯可罚性的根据是行为人蔑视、敌视法益的意志状态能被罪过归属;积极救助、赔偿被害人或者威胁被害人或因部分减轻犯罪侵害程度、或客观说明其犯罪意志状态和改变而可以影响刑罚轻重;行为人自首、立功从宽处罚在于他与法律合作的态度是其再社会化的基本要求.简言之,为安全适用刑法,所谓"人身危险性"在特定情况下可影响刑罚适用的综合评判标准,但不宜直接成为情节的定性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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