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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

         

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月28日发布财税[2005]57号文件称,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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