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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定

     

摘要

正 一、范围与对象企事业单位中,凡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经济计划、经济管理、经济监督、经济贸易、生产调度、财税金融、物资物价、劳动工资、经济研究以及企业职工专业技术培训教育、企业经济法律等岗位工作的经济专业人员,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可申报评聘或确认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不同对象获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办法:1.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后入学的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不含"五大"生)、已毕业的硕士生、博士生,在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其中不包分配的自费生由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后满一年),可按闽职改字[1993]18号文件有关规定,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直接考核确认相应职务任职资格。2.符合国家关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中、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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