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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刑法评价——基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考察

         

摘要

抢劫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简单定性为抢劫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的做法难言妥当.抢劫信用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应按照情节轻重量刑.抢劫信用卡当场使用的,构成抢劫罪,"当场使用"是指行为人实力控制被害人期间使用信用卡.抢劫信用卡事后使用行为,不符合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成立要件之法益同一性、对象同一性和法益包括性要求,应单独定罪评价,且与抢劫罪并罚.抢劫信用卡事后使用的,按照抢劫罪(不计数额)和信用卡诈骗罪或者盗窃罪并罚.抢劫信用卡既当场使用又事后使用的,按照抢劫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或者盗窃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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