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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界定组织卖淫罪的特征

     

摘要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它直接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严重损害或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正因如此,我国刑法立法之初,将组织卖淫罪作为一项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罪名,当时的立法者认为,改革开放后,受各种思潮影响,国内已经杜绝的卖淫现象又死灰复燃,犯罪分子为牟取暴利,组织强迫卖淫活动,极大破坏了社会风气。①随着社会的发展,受各种因素影响,组织卖淫的行为非但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变得更多发,且更加隐蔽,在利益驱使下,很多人铤而走险,打着会所、洗浴中心、足疗店的幌子实施组织卖淫犯罪,导致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组织卖淫与引诱、容留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罪名存在交叉的现象,因此需要正确把握组织卖淫的特征,以便于在审判实践中正确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强迫卖淫等罪。本文拟通过对组织卖淫罪的特征、构成等方面的分析,并结合实际案例谈谈在审理组织卖淫犯罪案件中应该把握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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