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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立法法》中设区市立法权的思考

     

摘要

2015年对立法法进行新修改,其中在立法的主体中增加了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这有利于地方发挥自主能动性,制定符合本市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但这种扩大立法主体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带来不尽人意之处。本文从此次修改后的挑战以及相关规定方面来浅议新《立法法》中关于设区市立法权的扩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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