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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的立法权限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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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导论

第一章 设区市的立法权的正当性及其限度

(一)立法权与立法权限

(二)地方立法权与设区的市的立法权

二、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正当性

(一)地方立法权的宪治理论基础

(二)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容的现实依据

(三)满足立法需求:地方主动性与积极性的发挥

三、设区的市立法权面临的挑战

(一)权限能力来源上的缺失

(二)立法审批程序的虚置

(三)地方保护主义与区域壁垒的强化

(四)立法监督的缺失

四、设区的市立法权范围的限定

(一)《立法法》修订过程中立法权限范围的变化

(二)有关规定的学理解释

第二章 原“较大的市”立法权限范围的实证考察——以江苏省为样本的分析

一、原“较大市”立法量化分析

二、立法需求与权限范围的关联度

三、已有法规超范围的出路

(一)限权与放权

(二)省、设区市之间立法权限重叠问题

(三)行政辅助理论及其可行性

第三章 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的具体分析

(一)三大范围的重叠交叉

(二)“城乡建设与管理”范围的综合界定

(一)法律保留原则

(二)法律优先原则

(三)事后的法律监督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四)中国特色的立法监督制度:违宪违法审查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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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3月15日,在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正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这使得设区的市正式成为我国立法体制中一个独立的层级,相应的我国拥有立法权限的主体从原有的49个城市扩大到全国284个设区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翻了几番。这是国家权力在纵向层面配置的进一步发展,既是回应地方经济迅猛发展的立法需求,也是推动深化改革,完善我国法制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
  立法权限是我国立法体制的核心,也是设区的市立法的根基,虽然我国修订的《立法法》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进行了三大限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但这种“列举式”的条文必然存在着明晰性与模糊性的问题,加之语言文字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其具体的内涵与外延仍有待明确。。同时,设区的市拥有立法权后,省级与设区的市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便日益凸显,要想调动设区的市的地方主动性与积极性,促进省级与设区的市之间的协调统一,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就需要正确的运用行政辅助原则。
  地方立法主体的大规模扩容利弊相当,《立法法》就成为界定地方立法权限的根本依据,其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明确了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划分范畴;法律优先原则明确了立法主体应当按照宪法与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层级效力的原则来扩大立法。在事后监督层面,启动对地方立法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机制,完善备案制度的事后监督机制;通过对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对违法违宪的地方性法规予以纠正,从而实现对立法的被动监督。因此,必须继续完善设区的市的超范围立法的审查机制,从而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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