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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网络直播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

     

摘要

网络直播已成为当今互联网最热门的标签.网络直播具有非交互式和高互动性两大特征.网络传播有交互式和非交互式两种基本传播方式,非交互性是网络直播行为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本质区别.通过对网络直播客体体育赛事节目、游戏、晚会等现场表演活动、网络秀场等客体可著作权性分析发现,网络直播客体即有可著作权性客体,又有非著作权性客体.从目前的著作权法规则看,网络直播客体中的电子竞技节目、非作品表演者等还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由于表演者范围规定过窄、侵权认定困难、赔偿标准不明确、维权成本过高、 网络直播行业风气不正等因素,共同造成了我国网络直播著作权保护的困境.网络直播走出困境,需要完善网络直播著作权法律法规、简化侵权认定,严格赔偿责任、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加强网络作品集体管理等.通过扩大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尽力将其纳入现行著作权法律框架之内,推进技术进步和朝阳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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