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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制度的缺位——《物权法》规定的遗憾

         

摘要

近现代各国规定的取得时效制度,可以安定社会秩序,稳定业已形成的社会关系,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使物尽其用,避免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证据的困难,从取得时效制度本身的价值功能和它所赖以存在的逻辑空间来看,该制度是我国物权立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缺位不得不说是目前立法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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