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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摘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决定的提出是解决中国刑事诉讼多年以来存在的问题的必然选择.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以审判为中心”观念的缺失,使得实际上产生了“侦查中心主义”和一审的严重失重的情况.这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背道而驰,并且容易出现较为严重的后果和政治风险.本文认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从两方面着手:首先,在横向上要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其关键在于抑制案卷移送制度的不良影响;其次,在纵向的审级结构上要确立一审程序在事实认定方面的权威地位,合理调整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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