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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法律推理中的事实——以司法判决中的案件事实界定为例

         

摘要

作为传统法律推理最后沉淀的清代法律推理在界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独具特色.通过考察清代判决文书可以发现,刑事案件事实界定的特色在于对必然因果关系的否定;而民事案件事实界定的特色即对个体意思表示的否定.清代法律推理如此界定案件事实,其原因即在于适用于案件的清代法律的规范结构,最终则归结于清代刑民法律的逻辑基础的相关性,即清代法律中“人”的形象系不可通约的身份.因此,清代法律推理中案件事实界定独具特色从而也就有了与现代不同的法律推理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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