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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对象的识别研究

         

摘要

正确界定监察对象范围是我国监察制度健全运行的基础。《监察法》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监察对象的范围。但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与"公权力""公职人员"等语义歧义、识别标准模糊、特殊主体难以认定等规范不一致或理解适用上存在分歧等问题。鉴于此,有必要在厘清"公权力""公职人员"等相关概念和识别要素的基础上,研究监察对象识别标准。构建"公权力"标准、"复合型公职"标准、"行为"标准,并针对不同的监察对象类型,明确具体识别方法,分别适用于六类监察对象,并对特殊群体如国企职工、公立学校教师、公立医院医生、村委会小组长等是否应纳入监察对象分别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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