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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覆盖背景下的监察对象具体界定研究

         

摘要

监察法明确将监察主体范围界定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这意味着任何岗位只要满足公共职权性和公共服务性这两大特征,其行为主体都可以成为监察对象。在监察全覆盖的背景下,监察对象不仅包括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人员,还包括职权与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切实相关的城管、辅警等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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