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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破产清算组制度应该完善

         

摘要

笔者曾代表银行介入几宗企业破产还债案件,案件的结果差不多都是破产债权人所获清偿为零,银行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破产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面对由破产清算组早已准备好的、已形成文字的破产财产清理结果、处分结果以及分配方案,一般都是无可奈何地举手同意(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多次讨论未通过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及时作出裁定,因此,即使破产债权人坚持不举手同意,最终很可能还是要不得不“接受”)。由于受到现行法律规定和政策的限制,以及自身精力上的不济,破产债权人不可能亲自并且持续地介入破产财产的清理、处分等实质性操作过程,而只能在债权人会议上行使形式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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