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中临时确定债权额制度之完善

摘要

临时确定债权额是一项法定制度,它不仅可以提高破产效率、解决程序公正问题,而且也是保障实体公正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可见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行使表决权.但是人民法院为特殊债权人能够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则不受此限制,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可以按临时确定债权额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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