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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解读我国《物权法》的两把钥匙

     

摘要

物权法定作为物权立法的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对物权法定的“法”应从宽解释,它不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基本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在适当的条件下也要给予习惯法适当的规范地位.物权法定除种类法定和法定外,物权的变动条件和保护方式也应是法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物权的类型和内容也不能一成不变.对交易习惯中出现的新的物权类型,以物权的理论基础来衡量,如认为与物权法定主义宗旨不相违背,且有合适的方式予以公示,则可通过物权法定缓和主义的运用加以承认.物权法虽为强行法,但同为私法的组成部分也必然贯彻意思自治的品质.而物权法定和意思自治正是解读物权法的两把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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