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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法: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的矛盾对银行债权保护的影响

     

摘要

1995年10月31日,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富利达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宫利达公司”)为装修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行(以下简称“汇通支行”)签订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人民币贷款以月利率10.98%计息,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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