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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等单位的法律地位及监护责任

     

摘要

正 监护人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送入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使其接受看护、教育和治疗,其间上述单位应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特别是如何确定在这些单位的被监护人受到伤害和造成伤害的赔偿法律责任,这是一个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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