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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可以从重选择——与肖开权同志再商榷

     

摘要

正 《法学》1984年第8期发表了肖开权同志的《法条竞合不能从重选择》一文(以下简称《肖文》),对拙文《论法条竞合后的从重选择》(载《法学》1984年第4期,下称《竞文》)提出商榷意见。由于该争论在某种程度上关系到司法实践中是否严格执法的原则性问题,也关系到如何灵活地运用法律武器打击犯罪问题,故笔者再提出以下商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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