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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可以兼作证人

     

摘要

正 对共犯可否兼作证人,目前我国法学界有些人持否定态度。例如:徐益初同志《论共犯的举发》(《法学))1982年第12期)一文说:“在共犯案件中,原则上共犯不得兼作证人或互为证人。……这是因为:(一)证人必须是第三者,共犯既是当事人的一方,他就不能兼作该案的证人,既是被告人,又是证人,这在法律关系上是说不通的;(二)共犯之间都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检举共犯的犯罪行为,其动机复杂,供述的真实性如何,如果没有旁证,就难于置信。”汪纲翔同志《证人资格问题浅析》(《法学》1983年第1期)一文说:“如果同案被告人,是用同一程序进行同案处理的,同案处理的结果与他具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因此,其诉讼地位与证人的诉讼地位是不同的,对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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