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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制度的结构悖论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权是对法律具体应用的解释权,是法律解释制度的重要内容。同时,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存在两种规定:一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法律解释权的专属性规定,另一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法律条文本身解释权的规定。法律具体应用解释概念的含义,以及法律具体应用解释与法律解释、法律条文本身解释三个概念间关系,应如何理解,成为理解法律解释制度结构的关键。通过分析,可以发现解释制度结构上存在一系列矛盾。对这些矛盾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并不存在具有独特性质的对法律具体应用的解释或对法律条文本身的解释,只存在同质的法律解释,并由有限的解释主体分享法律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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