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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解散

     

摘要

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因股东违约而解除合同,二是因公司僵局的存在。前者存在"判决解除合同—审批机关批准解散"的两步法,造成了法院和审批机关在其职责前后承接时认知上的冲突。内外资一致原则要求上海自贸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应当与内资企业保持一致,以确保两类企业的法律地位平等。在此基础上,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扩大司法解散的适用情形。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运用理论阐述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以正确认识合同解除与司法解散之间的关联。《外商投资法》施行后,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将与《公司法》对接,传统的两步法将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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